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08-01-23 08:44:19 来源:山东照明网 作者:风清云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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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字串4

    3、协助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字串2

    4、配合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字串6

    5、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字串9

    6、配合协会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人才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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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标人自律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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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招标人必须依法从事招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字串4

    第九条 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违规手段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将应当邀请招标的项目改为直接发包或直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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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办理核备手续;属公开招标的,应在规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字串4

    第十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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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人;严禁以收取代理费回扣、签订阴阳合同或帮助意向投标人中标等不正当要求作为选择招标代理人的条件。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串通,进行暗箱操纵招标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字串2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投标资格、评标办法中不得违法设置障碍或技术条件,歧视、排斥外地、外系统或不同所有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定有利条件;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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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示范文本规定的基本内容、格式、程序编制和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得设置违法、违规或苛刻条款侵害投标人的正当利益,强制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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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得违法干预、引导或串通专家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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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规定程序选择确定中标人,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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