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人应遵守公约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的相关条款,并应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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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竞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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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人应坚决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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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人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人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业务人员,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人应坚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人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咨询成果、招标文件专用版等技术资料。不得窃取同行商业机密。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和提高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牢固树立依法、守规、客观、公正的责任意识。自觉规范评标行为。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科学、公正评标,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及其标准评标。评标专家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擅自泄漏应当保密的评标信息。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签约人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协会秘书处核实,并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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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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