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时间:2008-03-23 10:11:41 来源: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协 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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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凡新改扩建的城市照明工程,需纳入城市照明运行维护网络进行维修养护的工程,应经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验收。除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外,还应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实施细则的节能要求。 字串4

第四十九条 城市照明专业管理单位应定期或及时抽测照度和均匀度,确保道路照明的照度和均匀度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维持值。 字串8

第五十条 立足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照明理念,完善专业管理机制,规范“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监控、材料”等管理环节。全面推行专业管理机构规划、设计论证、专项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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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评比、奖励办法,以节能效益作为奖励基金,奖励给对城市照明科技开发和技术节能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字串2

第五十二条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广泛开展市政金杯示范(路灯)工程评审活动,凡城市照明工程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和本实施细则优先申报示范工程,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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