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时间:2008-03-23 02:11:41 来源: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协 会 作者:
专业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照明节能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在规划立项、方案设计、建设改造、验收检测、器材选用、维护管理等各环节中,建立完善的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 字串7

第六条 城市照明采用的光源、灯具、控制系统和配套附属装置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性能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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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节能原则和目标 字串6

第七条 城市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措施必须达到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保证城市照明系统功能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节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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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完善城市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以上。 字串7

第九条 控制发展和建设城市景观照明,应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实力,严格按标准设计、按规划建设,讲究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把以人为本放在首位的原则。 字串4

第十条 严格执行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达5%,要防止以牺牲照明效果去单纯追求节能。 字串6

第十一条 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的考核和管理,道路照明主干道亮灯率达98%,次干道、支路亮灯率达96% 字串8

第十二条 要优先采购通过绿色节能照明认证、经过专业检测审核或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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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坚持科技创新,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在满足城市照明各项功能需要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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