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时间:2008-03-23 02:11:41 来源: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协 会 作者:
,提高城市照明系统的能效,降低系统功耗,节约能源,减少污染,以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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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光源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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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居住区机动车道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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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压钠灯的能效指标应达到或超过GB19573-2004规定的节能评价值,并优先选用达到标准规定的能效等级1级的产品。
2、按照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设计的道路,禁止在维护时使用非高光效长寿命光源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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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中心、商业中心、居住区机动车道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等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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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选用与标准高压钠灯镇流器和触发器系统兼容的产品,推荐选用显色指数≥80的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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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第十六条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两侧可采用T5和T8三基色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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