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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

来源:中 国 市 政 工 程 协 会 作者: 时间:2008-03-23 Tag: 点击:
第二十七条 灯具应定时进行适当的清洁和维护,保证路面平均照度(亮度)达到维持值。

第二十八条 灯具应设计合理,整体考虑节能性和经济性,防止灯具散热性能不好而缩短光源和电器的寿命。

第五章 灯具附属装置的选择

第二十九条 高压钠灯镇流器应采用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达到GB19574-2004规定的能效限定值标准的产品。

第三十条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150W及以下的光源慎用电子镇流器。

第三十一条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其配套的触发器、镇流器等控制器件寿命必须与光源寿命、启动特性一并考虑。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备应积极采用具有较好防盗性能的新技术、新产品,避免因失盗而影响照明,并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气体放电灯必须进行电容补偿,系统功率因数不得小于0.85

第三十四条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平均寿命不应小于20000小时。电子镇流器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谐波失真应达到国家相应标准。

第六章 配电线路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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